徐州市公安局觀音機場分局隸屬徐州市公安局,下轄空防警保大隊、治安大隊、交巡警大隊、法制大隊、綜合科及候機樓派出所等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民用航空法規,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承擔觀音機場民用航空公安保衛工作,接受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主管當局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負責機場范圍內的空防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等工作,實施嚴密、科學、系統的機場安全保衛措施與程序,保護機場航空運輸免受非法干擾,全力維護徐州觀音國際機場空防安全和社會治安穩定。
證件識別與處置
旅客所持居民身份證過期未滿6個月予以放行,超過6個月的不予放行。
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不作為有效乘機證件使用,不予放行。
臨時身份證明應貼有本人近期照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有效日期、并在照片下方加蓋齊縫鋼印或印章。主要內容不全、缺項者不予放行。
境外人員被邊防或公安機關暫扣資料者不予放行。
勞改、勞教釋放人員未持勞動教養調解教書、勞動釋放證書的不予放行。
18歲以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放行;16歲以下未成年人,憑學生證、戶口簿、暫住證放行;12歲以下兒童憑半票或1/10客票免驗身份證件。
旅客遺失居民身份證,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并辦理臨時登記證明后放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或丟失的,憑發案報失地公安機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放行。
乘坐中國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管理規定
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業務遵循安全第一、便民服務的原則。
二、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旅客(港澳臺除外)乘機時未攜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或者原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破損、過期的,可以向候機樓派出所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三、旅客(現役軍人除外)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時,應當提供戶口本或駕駛證、社???、暫住證、工作證、介紹信,或過期的居民身份證、護照、《臨時身份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及兩張本人近期1寸證件照片。
無法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向候機樓派出所如實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家庭地址、同戶籍隸屬人員情況等相關信息。
四、現役軍人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應提供所在單位保衛或政治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原件。航站樓派出所查驗無誤后予以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五、候機樓派出所受理旅客申請后,使用公安網人口信息系統或其他方法對申請人身份進行審核,包括人口信息和照片對比,經審核屬實后審批同意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六、制發《臨時身份證明》應當如實、規范填寫《臨時身份證明》欄目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址、辦證事由、有效期等,不得涂改,需在“騎縫章”、“旅客照片”和“簽發機關”等處加蓋公章。
七、《臨時身份證明》有效期最短不少于7天,最長不超過15天。
咨詢、辦理電話:0516-83068110
臺灣居民辦理口岸簽注指南
一、辦理流程:
填寫申請表格→交驗相關證件、回答有關問題→付費取證。
二、交驗照片和相關證件:
1、申請辦理一次入出境有效簽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填寫《臺灣居民口岸辦理簽注證件申請表》;
(3)提交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2、申請一次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內含一次入出境簽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出入境證件和臺灣身份證;
(2)填寫《臺灣居民口岸辦理簽注證件申請表》;
(3)提交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辦理、咨詢電話:0516-83068110
機場公安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十六條 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鉆)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谷物、教練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